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