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章 劳动合同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的确定以及集体协商争议和劳动纠纷的处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