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章 劳动合同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重大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