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四十一条有效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