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五条有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并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