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三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