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