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九条有效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