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七条有效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