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从事一般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体育器材和设施;(三)有必要的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安全保障条件和措施;(四)有按照规定必须配备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