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经营者因过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损坏体育经营器材、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