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沿街的餐饮等商业经营者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实行袋装化,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