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区域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