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供方予以修改。提供方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修改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行听证;提供方未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接到修改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样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