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已废止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保修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