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六条已修改代表按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同意,始得发言。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