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完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通过调研、视察、走访、直接联系选民、代表接待日、主题活动、网络平台等方式,拓宽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渠道。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定期接待选民和人民群众。

代表基本信息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公开。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