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条已修改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省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地方国家权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