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
代表小组推选一至三名代表为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负责制定小组活动计划,组织小组活动。代表小组可以聘请兼职联络员,为代表小组活动服务。
代表应当参加本代表小组的活动,也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安排不少于两次,设区的市和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安排三至四次。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当向代表小组召集人请假。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组成专业代表小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