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