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该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代表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再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规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