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提供有关的资料。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