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
省人民代表大会秘书长负责向主席团提出对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