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科技进步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