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工作。公安、税务、建设、交通、物价、卫生、农业、林业、畜牧和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行使职权,互相配合,对集市贸易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