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向草原倾倒垃圾、废渣或排放油、污水以及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有害物质的,由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和恢复草原植被,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