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草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