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四章 草种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生产和经营草种;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草种生产许可证》和《草种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