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制度和机制;
(三)研究解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治宣传、警示教育、专题调研、专项预防等活动;
(五)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动社会预防;
(六)督促有关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检查、考核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
(七)指导有关单位建立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机制;
(八)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先进经验,提出预防建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