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其他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