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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不可移动文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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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