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规定义务的;(二)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的;(三)擅自处理出土文物以及科研标本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