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文物商店或者文物拍卖企业,在销售或者拍卖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进行审核,对允许销售或者拍卖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识或者颁发批准文件。

禁止伪造、涂改文物销售标识和文物拍卖批准文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