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其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