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考古发掘工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支持考古发掘工作,并依法对其进行监督。考古发掘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验收,在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考古发掘工作总结和出土文物清单,并自考古发掘工作结束之日起三年内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