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帮助修缮。符合帮助修缮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接受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退还修缮费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