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符合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