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