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五章 管理监督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发展街道、乡镇劳动服务组织和社区家政服务组织,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为劳动者就业服务。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地点或者提供场所,对劳务服务、家政服务供需双方洽谈选择提供便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管理,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