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货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