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禁止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打井、钻探、爆破、开沟、埋坟、挖筑鱼塘、采矿石、采砂、取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