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禁止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打井、钻探、爆破、开沟、埋坟、挖筑鱼塘、采矿石、采砂、取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