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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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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五条
已修改
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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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