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晋职资格;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