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