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