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