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