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