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