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