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