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禁止下列生育行为:(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再生育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